吉金局文〔2020〕33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金融办,各县(市、区)金融办: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文件规定,省金融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扶优汰劣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现结合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和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金办联字〔201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吉金办文〔2016〕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吉金办联字〔2018〕12号)等文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局”)或原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省金融局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凡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统一纳入分类监管评级范围。每年上半年对上个年度的情况进行评级考核,评级结果有效期一年。
第五条 分类监管评级考评实行百分制,原则上按照第三章评级标准计算得分确定,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类: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A级,75—85分(含75分)的为B级,60—75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二章 评级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分类监管评级采取县(市、区)金融部门初审、市(州)金融部门审定和省金融局抽检的办法实施。
(一)小额贷款公司上报分类监管评级资料。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本公司基本情况,如实填写分类监管评级资料,并于每年3月5日前上报属地金融部门。
(二)属地金融部门认真逐项审查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分类监管评级资料,对需要现场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确认,逐项填写《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计算初审得分及等级后,在《评分表》上签字盖章。将《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评分汇总表》(以下简称《评分汇总表》)及《评分表》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市(州)金融部门。
(三)市(州)金融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进行全面审核,逐项核查评分情况,对存在异议项目可进行沟通了解或现场检查核实后修改确认,并在《评分表》上签字盖章。汇总本辖区《评分汇总表》及《评分表》,于每年3月末前上报省金融局。
(四)省金融局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对全省各市(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结果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20%。对评级结果存在异议的,省金融局可要求各地金融办作出解释或直接调整评级结果。
(五)部分市级金融办直接监管市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上市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的初审、审定工作由市级金融办合并完成。省管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直接由省金融局实施。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各级金融部门提供要件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可靠的分类监管评级资料,否则按不配合接受分类监管评级处理。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分类监管评级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
(二)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高管及全部工作人员情况表;
(五)上年度公司所有董事会、股东会(大会)决议文件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公司所有规章制度清单目录。
(七)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及所有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明细;
(八)贷款卡查询信息资料(有银行融资业务的提供);
(九)具备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贷款情况明细表,包含年度累计发生的所有业务及存量业务(明细表应至少包含借款人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放款日期、贷款余额、年化综合利率、担保方式、贷款用途、当年确认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是否形成不良等);
(十一)公司涉诉贷款业务清单目录;
(十二)近期拍摄的公司门面及内部场景设施照片。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准备年度会计凭证、总账及明细账、贷款合同、公司章程及各类规章制度等资料供监管部门现场查阅。
第三章 评级标准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考核项目共分4大类、25项,共计100分。分别为:公司治理(20分)、经营指标(40分)、资产质量(10分)、合规经营(3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可另外加分,加分总计不超过10分。存在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
(一)公司治理(20分)。
1.公司规模(5分)。实缴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含)以上的,得5分;2亿元-1亿元(含)的,得4分;1亿元-5000万元(含)的,得3分;5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得2分;3000万元以下的,得1分。
2.股东背景(3分)。主发起人(大股东)为企业,且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得3分;主发起人为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未盈利的,得2分;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得1分。
3.法人治理结构(3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团队权责关系明确且保持相互制衡,相关会议记录完整,得3分。以上情况不完整的,扣1-3分。
4.公司组织架构(2分)。公司设有职能明确、健全完备的信贷、风险控制、财务等部门,得2分;公司缺少信贷、风险控制、财务等部门,但配备相关专职人员,职责界定基本清晰,得1分;公司缺少信贷、风险控制、财务等部门,也未配备相关专职人员的,得0分。
5.内控制度(3分)。制定了较为全面的公司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操作规范且执行到位的,得3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3分。
6.高管学习培训(2分)。公司高管按监管部门要求参加学习与培训的,得2分;未按要求参加的,扣1-2分。
7.档案管理(2分)。公司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及利息收入凭证等资料管理规范,账证真实,得2分;相关档案不完整或账证不符的,扣1-2分。
(二)经营指标(40分)。
1.信贷资产周转率(10分)。信贷资产周转率达到70%(含)以上的,得10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不足5个百分点按5个百分点计算)扣1分,扣至0分为止。
(注:信贷资产周转率=当年累计发放贷款/净资产×100%)
2.放贷比例(10分)。放贷比例达到70%的,得10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不足5个百分点按5个百分点计算)扣1分,扣至0分为止。
(注:放贷比例=年末贷款余额/净资产×100%)
3.贷款投向(5分)。“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率达70%的,得5分;每下降10个百分点(不足10个百分点按10个百分点计算)扣1分,扣至0分为止。
(注:“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率=年末“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之和剔除重叠部分/年末贷款余额×100%)
4.贷款集中度(5分)。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小于净资产2%(含)的,得5分;2%-3%(含)的,得4分;3%-4%(含)的,得3分;4%-5%(含)的,得2分;大于5%的,得0分。
(注: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贷款户数)
5.利率水平(5分)。发放贷款的年化加权平均综合利率,低于评级考核年度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的,得5分;3倍-3.5倍(含)的,等4分;3.5倍-4倍的(含)得3分;超过4倍的,得0分。
6.净资产收益率(2分)。净资产收益率超过3%(含)的,得2分;1%(含)-3%的,得1分;小于1%的,得0分。
(注: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100%)
7.税收贡献度(3分)。缴税总额超过300万元(含)的,得3分;300万元-100万元(含)的,得2分;100万元-10万元(含)的,得1分;10万元以下的,得0分。
(三)资产质量(10分)。
1.贷款风险分类(4分)。建立了规范的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的得4分;资产分类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4分。
(注: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2.不良贷款率(4分)。不良贷款率低于10%(含)的,得4分;10%-20%(含)的,得3分;20%-30%(含)的,得2分;30%-50%(含)的,得1分;50%以上的,得0分。
(注:不良贷款率=年末不良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
3.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2分)。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00%(含)以上的,得2分;不足100%的,得1分;未计提的,得0分。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应计提准备×100%;应计提准备=正常类贷款余额×1%+关注类贷款余额×2%+次级类贷款余额×25%+可疑类贷款余额×50%+损失类贷款余额×100%)
(四)合规经营(30分)。
1.单户贷款余额(4分)。单户贷款余额符合监管规定的,得4分。违反规定的,出现一笔扣1分,扣至0分为止。出现单户贷款余额超过净资产50%的,直接扣至0分。
2.超范围经营(4分)。未经金融部门批准,不得超出营业范围开展新业务。符合规定的,得4分。违反规定的,扣1-4分。
3.跨区域经营(4分)。未经金融部门批准,不得超出核定区域开展经营业务。符合规定的,得4分。违反规定的,出现一笔扣1分,扣至0分为止。
4.利率执行(4分)。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符合规定的,得4分。违反规定的,出现一笔扣1分,扣至0分为止。
5.关联贷款(4分)。不存在以下情形的,此项得4分;存在任何一项的,均得0分。
(1)向公司股东直接或变相发放贷款;
(2)向关联方或者本公司员工发放贷款,利率大幅低于正常水平。
6.资金管理(4分)。小额贷款公司应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客户以现金归还贷款的,应全额存入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符合规定的,得4分。违反规定的,出现一笔扣1分,扣至0分为止。
7.信息报送(4分)。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准确报送监管报表等各类信息;符合规定的,得4分。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监管报表等各类信息,报表不及时、不准确或报送虚假信息的,扣1-4分。
8.社会监督(2分)。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悬挂公司牌匾、标识牌、非法集资警示牌、监管举报电话等。符合规定的,得2分。未按要求悬挂的,扣1-2分。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另外加分,但加分总计不超过10分。
(一)表彰情况(2分)。当年获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各类奖项或表彰的,加2分。
(二)公益活动(4分)。当年参与救灾、扶贫、助学等公益事业和行业宣传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经属地监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每参与一项加2分,上限不超过4分。
(三)行业自律(2分)。加入省级以上行业自律组织并履行会员义务,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加2分。
(四)精准扶贫(2分)。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且累计放款总额超过5万元的,加2分。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律评为D级。
(一)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存在违规融资;
(三)以非法手段追偿债务;
(四)发放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
(五)严重账外经营;
(六)注册资本金未按要求全部缴齐、虚假注资、抽逃资本;
(七)符合“失联”或“空壳”公司条件;
(八)拒绝监管机构的各类检查,拒绝执行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资产质量严重恶化,不良贷款占净资产比例高于80%;
(十)无故不参加年度分类监管评级;
(十一)未经金融部门审批,擅自变更名称、地址、高管、股权、注册资本、营业范围等监管事项;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汰劣、创新发展、政策支持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评级结果为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给予适当监管关注,属地监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有举报、投诉等情形除外)。新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各市、州级金融办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并符合相关条件的A级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局批准可以将放贷区域扩大至所在地全市(州)。
第十五条 对评级结果为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给予一定的监管关注,属地监管部门每半年可现场检查1次。新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十六条 评级结果为B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经省金融局批准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进行融资。其中,评级结果为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倍;评级结果为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第十七条 对评级结果为C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给予特别的监管关注,属地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并与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进行监管会谈,了解公司最新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控措施。新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第十八条 评级结果为C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经省金融局批准可以通过股东借款、银行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进行融资。其中,评级结果为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评级结果为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0.5倍;评级结果为C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0.2倍。
第十九条 对评级结果为D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给予重点监管关注,属地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1次,并与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进行监管会谈,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关联方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新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3%。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融入资金。
第二十条 对“失联”、“空壳”或评级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金融部门应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通过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资格等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第二十一条 分类监管评级结果最终确定后,属地金融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辖区内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应审慎披露,防止被误用和滥用。各级金融部门可向申请查询分类监管评级结果的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发生变化后,应按照重新核定的分类监管评级结果执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存续并已不可享受的创新试点业务余额,应在属地金融办的监督指导下逐步调减,直至符合差异化监管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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