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金办联字〔2018〕1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金融办(金融服务中心),梅河口市工信局、公主岭市金融办,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和省政府要求,省内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整章建制、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稳步发展,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力度不断提升,有关做法和成绩多次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肯定。同时,也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做好应对严峻市场考验的准备,偏离了小额、分散和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初衷和本源,热衷于“垒大户”、发放“过桥”贷款,导致不良贷款较高,长期无法正常经营,不接受监管,影响行业整体发展质量。在稳金融和严监管新形势新要求下,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2017年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的通报》的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为保持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行稳致远,营造扶优汰劣的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金办联字〔201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吉金办文〔2016〕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通知如下:
一、法依规惩处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况,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限期整改类和清理整顿类,限期整改类的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清理整顿类的可取消其试点经营资格。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期整改类。
1.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之外业务或跨区域经营;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司有关监管事项;
3.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出或变相超出规定比例;
4.存在违规融资情况的;
5.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
6.违规为股东及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
7.不良贷款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但低于80%的。
(二)清理整顿类。
1.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
2.以非法手段追偿债务;
3.发放高利贷;
4.存在严重账外经营行为;
5.存在注册资本金未按要求全部缴齐、虚假注资、抽逃资本行为;
6.资产质量严重恶化,不良贷款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
7.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8.拒绝监管机构的各类检查,拒绝执行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
自愿终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资格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所在地金融办指导下,自行组织开展清算、注销工作。
二、基本操作步骤程序
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顺利进行,明确以下基本操作步骤和程序,各级金融办和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经属地金融办核查确认,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相关处理决定。其中,给予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由属地金融办直接做出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给予取消试点经营资格处理决定的,报请省金融办同意后,由属地金融办下发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资格通知书,并抄送当地工商部门。
(二)省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省金融办核查确认后,直接做出限期整改或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资格处理决定,并抄送省工商部门。
(三)各级金融办应于60日内,监督本辖区内被取消试点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完成以下事项:
1.持属地金融办下发的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资格的批复或决定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或申报“双变更”(即变更公司名称和营业范围。其中,公司名称中不得出现“小额贷款”字样,营业范围不得包含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字样)。
2.将原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批复、印章、标识牌等上交属地金融办。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属地风险处置原则,各级金融办要向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做好政策解释和风险处置工作,积极引导清理整顿类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动提出注销或主动放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资格,对拒不配合或取消试点经营资格后不及时申请注销和“双变更”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其列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资格被取消后,仍以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放贷的,属非法经营,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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