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金局文〔2022〕324号
各市(州)金融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梅河口市金融办,各县(市、区)金融办: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管理,严格审批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文件规定,省金融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操作指引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操作指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通知》(吉金局文〔2021〕324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一)筹建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在县(市)设立的,行政区划为县(市)名称;在市(地)城区设立的,行政区划为市(地)名称;在全省区域经营的,行政区划可为吉林省。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自有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在县(市)级区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设区市城区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在全省区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4.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1)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法人资格或设立合法,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企业法人代表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社会组织应具有合法收入来源,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4)自然人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次性足额及持续出资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5.持股比例符合要求。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不得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其中,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原则上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6.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董事长和总经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7.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
8.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9.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申请材料。
1.筹建申请书。
2.经市场监管部门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关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筹建工作方案。
5.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6.股东会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的决议。附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名录、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录及联系方式。
7.出资人承诺。各出资人出具的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承诺、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风险承诺。
8.出资人情况证明材料。企业出资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税务证明、信用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企业出资人法人代表和自然人出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各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9.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出资人之间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资格申请表、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证明。
11.拟设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12.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筹建初审意见和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材料。
2.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筹建阶段的指导、申请材料的初审和核查工作。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金融局。
3.省金融局收到形式合规、资料完备的筹建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对复审合格的下发筹建批复,并抄送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四)筹建期限。
1.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省金融局筹建批复文件签发之日起3个月。
2.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5个工作日前,报经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向省金融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省金融局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筹建延期最长为2个月。
3.对在筹建(延长)有效期届满前仍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复失效,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资格自动终止。
二、小额贷款公司开业
(一)开业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机构开立验资账户,出资额全部到账,并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审验。
2.营业场所装修完成,软硬件设施达到办公条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到位。
(二)申请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股东名册。
3.有效验资证明。
4.筹建期间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5.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公司组织结构图。
6.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7.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营业场所及办公软硬件设施的现场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对申请开业的审查意见。
(三)申报程序。
1.小额贷款公司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向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2.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开业阶段的指导、申请材料的初审和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的核查工作。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后,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金融局。
3.省金融局收到形式合规、资料完备的开业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对复审合格的下发开业批复,并抄送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4.小额贷款公司领取开业批复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向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三、其他事项
(一)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新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本指引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落实审批流程。
(二)本指引由省金融局负责解释,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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